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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彩2023-01-3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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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天寒又燥 防疫护肺有妙招******

  自打月初进入小寒节气以来,北方地区迎来了一年中最冷的时节,按“数九寒天”来算,现在正处于“三九四九冰上走”的阶段。

  说到寒冷天气里的健康问题,就一定要讲一讲呼吸道疾病,冬季天气寒冷又干燥,是呼吸道疾病的高发期,这个时候一不小心就容易感冒,更有不慎者还可能引起下呼吸道感染,如气管炎、肺炎等。天寒地冻的时节,对于伴有基础病的老年人,尤其伴有呼吸系统疾病的人群来说更加难熬。冬季保护呼吸道,我们该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做好预防?如果中招了,又要如何应对身体发出的“报警信号”呢?

  呼吸道疾病为何在冬季高发?

  我们从中西医不同的角度来讲讲。

  在中医看来,肺脏清虚而娇嫩,为五脏六腑之“华盖”。肺外合皮毛,开窍于口鼻,与外界直接连通,非常容易受到外邪的侵袭,尤其是寒邪和燥邪最容易对肺造成损伤。同时,其他脏腑的疾病也易合并引起肺部疾病。一年中冬季最为寒冷和干燥,尤其在北方地区,家中暖气开得高,室内空气干燥,室内外温差大,更容易影响到肺。

  而从西医来看,冬季寒冷干燥的空气破坏呼吸系统黏膜,导致呼吸道黏膜下血管收缩,黏膜表面免疫球蛋白分泌减少,降低呼吸系统黏膜屏障的防御功能,从而病毒及细菌等微生物容易侵入呼吸系统,诱发呼吸系统疾病。另外,很多人怕冷不爱开窗通风,室内空气流通差,空气中附着病原体的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升高,也是人们容易得呼吸道疾病的原因之一。

  呼吸道防病应注意什么?

  中医讲究“治未病”,在日常生活中做好预防、增强体质、及时调理身体上阴阳失衡的问题都非常重要。在冬季怎样保护好我们的呼吸道,牢记以下知识点,无论对普通感冒和流感,还是对新冠病毒感染的预防都适用。

  《黄帝内经》中讲“虚邪贼风,避之有时”,即我们要针对不同季节流行的外邪来做预防,比如在冬季我们最需要注意的是风寒。为此,我们一定要做好保暖,注意增减衣物,当心室内外温差对身体的刺激。多注意天气预报,空气污染的时候尽量少到室外去,并一定要戴好口罩。

  《黄帝内经》中还提到“不相染者,正气存内,邪不可干,避其毒气”。正气可以理解为人体的免疫力,正气足的人不容易受到外邪侵袭。同时,我们也要注意避开“毒气”,“毒气”一方面是寒邪、燥邪的侵袭,另一方面也指病原微生物的感染,其中就包括新冠病毒,我们知道它是通过“飞沫+接触”传播的,因此要戴好口罩,做好手口鼻卫生,尽量少去拥挤、密闭的公共空间,还要注意咳嗽礼仪(咳嗽、打喷嚏时捂住口鼻)。

  冬季提升抵抗力有妙招

  提升“正气”有哪些方法?我们从饮食、起居、运动等多个方面来讲一讲。

  “饮食有节,起居有常”也是出自《黄帝内经》。中医讲究天人合一,我们要顺应四季变化来调整生活方式,比如冬季是收藏、养藏的季节,我们一定要注意阳气和精气的收敛。中医讲秋冬养阴,阴为有形之物,我们应在冬季滋养好身体的物质基础。

  在饮食方面,可以吃一些多汁生津、以助养阴的食物,如百合、银耳、荸荠、莲藕,也可使用中药材来做药膳,如北沙参、麦冬等。但应注意的是,滋阴也因人而异,阴虚体质的人(如出现五心烦热,即手脚心和胸口发热烦躁,以及盗汗、口舌生疮等症状的人群)就很适合滋阴,但阳虚的人(如脾胃虚寒的人群)就不能吃,容易加重阴阳失衡的问题。与此同时,在冬季应尽量少吃辛辣刺激的食物,这一类食物会促进阳气生发,不利于养阴。

  在起居方面,《黄帝内经》有讲到“冬三月,此谓闭藏,早卧晚起,必待日光”,意思是在冬季增加夜间睡眠有利于来年气血阴阳的生长。同时,还应避免过度劳累,保持生活规律,因为过劳也是会伤阴的。在运动方面,可以适当做一些耐寒训练,如快走、慢跑、太极拳、八段锦等,但需注意不可大汗淋漓,出大汗会耗散阳气损伤身体,微微出汗为佳。

  另外,还可在医生指导下进行中医的理疗方法,如贴敷、推拿、艾灸等。例如,位于颈后第7颈椎棘突下凹陷处(低头时会突出的骨头正中央)的大椎穴,是人体6条阳经和督脉的交汇之处,被称为“人体的小太阳”,按摩和贴敷大椎穴都能帮助提升人体正气,很好地预防疾病。

  当心身体发出的“报警信号”

  最近大家对新冠阳性治疗和康复过程中的咳嗽症状讨论比较多,到底什么样的咳嗽代表着身体正在“打扫战场”,处于上呼吸道感染的痊愈过程中?哪种咳嗽代表着病情加重,可能发展到了下呼吸道?

  我们首先要了解,为什么在康复过程中会咳嗽呢?这是由于病毒损伤了气道黏膜,黏膜下神经暴露在敏感因素下(如冷空气、烟草、刺激气味等),导致气道平滑肌收缩出现咳嗽。实际上,咳嗽作为保护性反射是在帮助身体“清理废物”,即体内的痰液,这是一个“打扫战场”、修复气道的过程,大多数情况下开始咳嗽就代表着人体进入了康复过程。咳嗽具有自限性,不吃药也可以自愈,但如果咳嗽咳痰比较频繁,也可适当服用止咳化痰药。

  那什么情况是病情加重了?咳嗽持续两三周还没好,影响到休息和睡眠,咳痰从白稀痰逐渐变成黄脓痰,甚至带血丝或是明显的血痰,并伴有呼吸困难或发热不退,这些症状说明有发展到病毒性肺炎或合并细菌感染的可能,建议及时就医。

  另外,出现以下情况也需尽快就医:反复发烧很多天;躺平时感觉胸闷气短;呼吸过快;安静状态下脉氧仪显示血氧饱和度低于93%,心率低于每分钟40次或高于每分钟120次;测量血压时,收缩压低于100mmHg等。

  那么哪些人群在感染新冠病毒后难以止步于上呼吸道感染,容易出现病毒性肺炎?年龄大于65岁的人群,合并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如COPD、哮喘、支扩等)、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慢性肾病、肝硬化、器官移植等基础疾病的患者,恶性肿瘤接受化疗或免疫功能低下或接受免疫抑制治疗(如激素、生物制剂、免疫抑制剂等)的患者等。(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东直门医院呼吸科主任医师 李杰)

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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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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